周末扛着锄头去山上扯笋子、顺手挖株野花回家养,这是不少人记忆里的“乡野小乐趣”。但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的陈某没想到,自己两次“顺手”挖的“野花”,竟让他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。

2023年3月的一天,陈某跟朋友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的山场扯笋子,路边几株开着淡白色小花的“草”引起了他的注意——叶片修长、花香清淡,看着比家里的盆栽更“有灵气”。没多想,他蹲下来挖了4株,用塑料袋裹着带回了家。到家后,陈某把这4株“野花”分栽在10多个花盆里,还特意给每盆浇了水,想着“等开了花给邻居看看”。

两个月后的5月,陈某又到小圩壮族乡某村公路边的山场采猴子姜(一种中药材)。路过一面石壁时,他又看到几株熟悉的“野花”——还是那种修长的叶子、淡淡的花香。“上次挖的养得不错,再挖几株凑个‘小花园’。”他再次动手,挖了3株带回家,后来还把所有兰花分株栽到了53个花盆里。

直到2024年3月,花盆里的兰花冒出新叶,陈某还在跟家人炫耀“自己养得好”,却没意识到,这些“野花”其实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——春兰。

当年11月,公安机关开展野生植物保护专项排查时,对辖区内的花卉养殖户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。陈某听说“有人因为挖兰花被查”,主动找到了民警:“我去年挖了几株兰花,是不是犯事了?”

经专业机构鉴定,陈某挖的7株“野花”均为兰科兰属春兰,属于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中的二级保护物种。而此时的陈某才明白:自己挖的不是“普通草”,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“宝贝”。

更让他紧张的是,自己还有“前科”——2020年,他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缓刑1年。不过这一次,他的“主动交代”成了关键:根据法律规定,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供述罪行,属于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加上2025年6月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法院最终决定“给一次改过的机会”。

10月22日,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3000元;其非法采挖的兰花由森林公安局依法收缴处置。

判决结果公布后,网友们的讨论里藏着不少“意外”:“我老家山上也有这种兰花,小时候还挖过几株,没想到是保护植物?”“几株草而已,判刑是不是太重了?”但法官的解释让很多人清醒——春兰作为兰科植物中的“活化石”,野外种群数量早已因过度采挖急剧减少,哪怕是“无心之失”,也会对生态链造成不可逆的破坏。

“不是不让大家亲近自然,而是要‘有分寸’。”有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提醒,像蕙兰、石斛、大黄花虾脊兰等常见野生兰科植物,都在国家保护名录里。“碰到不认识的植物,最好‘只看不摸’——掏出手机查一查,总比‘顺手挖’后追悔莫及强。”

陈某的经历像一面“法律镜子”,照出了很多人的“认知盲区”:我们的“乡野小事”,可能正触碰着法律的红线。保护野生植物从不是“大题小做”,而是在守护每个普通人的“生态家园”——毕竟,少挖一株春兰,山野里就多一份“自然的灵气”。

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